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基因改造之黃豆及玉米」辦理查驗登記辦法需知


發文日期:中國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發文字號:衛署字第0900011745號
依        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1. 基因改造技術係指使用基因工程或分子生物技術,將遺傳物質轉移(或轉殖)入活細胞或生物體,產生基因改造現象之相關技術;但不包括傳統育種、細胞融合、原生質融合、雜交、誘變、體外受精、體細胞變異及染 色體倍增等技術。

  2. 辦理查驗登記時應填具基因改造食品查驗登記書表,並檢附下列資料:
    (1) 申請者基本登記資料。
    (2) 基因改造食品特性基本資料。
    (3) 基因改造食品安全評估報告摘要。
    (4) 基因改造食品安全評估報告。
    (5) 相關研究報告文獻。
    (6) 樣品與審查費。

  3. 基因改造食品之安全評估方法及基因改造食品查驗登記申請書表請逕向衛生署索取。

  4. 實施日期: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非經本署查驗登記許可並予以公告之基因改造黃豆及玉米,不得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目前在國內販售之基因改造黃豆及玉米,應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前向本署申請辦理查驗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