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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二十年時間的發展,生物技術已被廣泛應用在醫藥製造、農水產養殖以及環保等產業。在農業方面,應用生物技術已成功幫助農民突破傳統種植方法的限制,提高生產力。全球基因轉殖農作物之耕作面積也因此從1996年3,170萬公頃增加至1999年之3,990萬頃(Clive James, Jsaaa Briefs No 2, 1999)。以農作物別分之,以基因轉殖之黃豆耕作面積計2,160萬公頃,玉米1,110萬頃,棉花370萬公頃,油菜子340萬公頃,其他為馬鈴薯、南瓜、蕃茄、木瓜等。
在80年代初期,生物學家已經了解去氧核糖核酸(DNA),染色體及基因在遺傳性能上所扮演的角色。同時,科學家發現利用基因重組的技術可以改造生物的性狀。這項發現奠定了今日生物技術的研究基礎。在全球科學家正致力於尋求更經濟、有效的生產食物方法的同時,綠色和平組織等團體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姑且不論這些論調是如何形成,各國紛紛訂定生物技術及衍生食品的管理辦法已是不爭的事實。本文擬就各國管理辦法中基因轉殖食品之標示規定作簡單的描述,以供大家參考。
美 國
美國是目前生物科技發展最快速的國家。政府亦已訂定了嚴謹的管理辦法。以黃豆為例,即可看出美國政府對基因轉殖作物的謹慎態度。抗除草劑黃豆-Roundup Ready (RR) Soybean為目前已獲核准並唯一大量栽種的品種。
在上市前,RR黃豆必需經過以下三個政府機關之審核通過:
1. 農業部(The U.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USDA),其職責係監管基因轉殖作物進行田間試驗之適應性及結果。
2. 食品及藥物管理署(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其職責係審核受理申請之食品及飼料給人類及動物食用是安全的。
3. 環保署(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EPA),其職責係評估該基因轉殖作物對環境的影響。
是的,抗除草劑RR黃豆是經過食品安全評估才上市的。美國政府對其他基因轉殖(或新穎)作物亦必須採取同樣的程序,經過嚴謹的評估才會准予商品化。也因此,雖然美國未公佈標示法,但將會朝以下的原則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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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署(FDA)介定基因轉殖作物與以傳統方式生產的作物無明顯差異,且在食用上無安全之虞時,將無義務強制性標示(Mandatory Labeling)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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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新穎(Novel)性作物或食品與以傳統方式生產者有明顯差異(如黃金米、高油酸大豆),將規定強制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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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消費者,廠商使用非基因轉殖原料生產之食品,將採自願標示法(Voluntary Labeling),化驗基準(Threshold或Tolerance)及輔導建立標準化驗室等準備工作正在進行中。
歐
盟
日
本
廠商可以在標纖上同時標示"基因食品經科學證實並無安全之虞"的說明。
加拿大並未有明確的標示規定,據調查,可能會採取美國模式。
其他如澳洲、紐西蘭、韓國及俄羅斯等國家亦正在研擬基因產品標示的規定。並會在短期內公佈實施。
為尊重消費者知的權益,我國衛生署食品衛生處亦正積極訂定生物技術衍生食品管理及標示規定,根據自由時報89.10.18日之投載,我國標示法之訂定將與美國較相近,既可確保消費者知的權益,亦可兼顧產業的適應力及執法之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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