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如何取得美國黃豆及其產品


從美國取得美國黃豆,其起初階段最基本者,在於進口商必須能夠確實了解其所欲黃豆及產品,而預先約定儘可能詳細而具有潛力出口商。若進口商能夠以明確的方法表明所有必須品質及交貨特性,則較易判斷評估出口商所提出的報價及選擇種類而予以接洽辦理。若進口商的報價方式甚屬外行,或缺乏許多必要的明詳細節,則其報價甚難被慎重考量而不能得到對方的回應,甚至連甚為活絡的出口商也不會答應其需。

本章係供為研究考量在正式及非正式招標,以及私下與某一家或幾家直接議價的採購程序。它又可供探索標準契約的使用並協助澄清、明瞭在國際穀物交易經常需要的基本證件。這個措施必須將讓進口商能夠在激烈的競價下,採購到最好價格的美國黃豆及其產品。

尋找供應商

進口商能夠發現具有潛力的黃豆及其產品出口商的途徑很多。下列機構可協助進口商獲得接洽有興趣辦理的供應商名稱。

美國黃豆協會(ASA)

美國黃豆協會(ASA)係為私營而且為非營利組織,其目的在於發展與拓開美國黃豆及其產品的出口市埸。設址在美國米蘇里州聖路易市,它在世界十三個國家擁有辦事處,以利提供服務。這些所有辦事處可協助進口商尋找美國供應商。為索取更多資料,請洽:

American Soybean Association

12125 Woodcrest Executive Drive, Suite 100 St. Louis, MO 63141-5009 USA
Phone: 314 576-1770 Fax: 314 576-2786
http:www.oilseeds.org/asa
E-Mail:im.office@soya.sprint.com

黃豆產品係由產業協會(全國油籽加工者協會,NOPA)所掌控。為索取更多的資料,請洽:

National Oilseeds Processors' Association (NOPA)

1255 23rd Street, NW Suite 850 Washington, DC 20037 USA
Phone 202 452-8040 Fax 202 835-0400


北美出口穀物協會(NAEGA)

北美出口穀物協會(NAEGA)係為貿易協會,其會員包括營運較多比率的美國黃豆及其產出口私營公司及合作社在內。在華盛頓擁有辦事處,它可提供給進商有關供應美國黃豆及其產品的供應商名稱與地址。為索取更多資料,請洽:

NAEGA

10030 15th Street, NW Suite 1020 Washington, DC 20005 USA
Phone 202 682-4030 Fax 202 682-4033

美國農業/商務辦事員或辦事處

在世界大多數國家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辦事處,擁有農業商務辦事員,他係美國農業部(USDA)海外農業服務中心(FAS)的海外代表。農業商務辦事員可提供給該地進口商,有關美國政府協助出口計劃(如General Sales Manager, 簡稱GSM計劃)的廣泛資料,以及協助尋找有潛力的供應商。

除了上述來源以外,有興趣的進口商可洽該地商業銀行或美國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以索取有潛力的供應商。

履約風險係各出口商當其與進口商開始接洽業務關係時,須予以考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當其接洽有潛力的供應商時,須妥為準備,以書面提供有關公司及銀行參考資料,它係敘述進口商營業狀況或國際商業貿易經驗以及其他必需資料,以證明其能力可經手與執行有關國際穀物的操購處理。相反地,進口商不宜向任何供應商索取有關出口商的參考資料,以供進口商的特定需求。

美國黃豆及其產品採購

經認定一家或幾家有潛力的美國黃豆及其產品供應商後,進口商必須決定由那一家來報價。他可選擇直接私下議價,或公開正式招標(Invitation for bids, 簡稱IFB)。可採用標準契約書,它包括一般正式交易上大多數契約細節。這些船上交貨(FOB)交易的標準契約格式,係依照"北美出口穀物協會"NAEGA No.2條款,"油脂、油籽及脂肪聯合協會"FOSFA 53 條款以及"穀物及飼料交易協會"GAFTA 119 條款(黃豆粉用)執行。然而對於貨價、保險及運費(CIF)契約,通常採用GAFTA 27或30條款以及FOSFA 54 條款等契約書格式,而進口商必須甚為熟悉這些各種證件。這些各項表格可參閱附錄。

備註:契約議價項目、契約書,以及本項討論的各例(包括本冊附錄),係只供為示範目的而且非意指提供法定意見或勸告。若需要的話,進口商可在訂定契約之前,尋找法定的法律顧問,以利特定契約安排。

當進口國家擁有國家採購機構(例如供應部),或交易協會代表其會員採購時,通常採用招標(IFB)。招標係由幾家有興趣的供應商正式請求報價。其公告,通常經電報式傳真予以傳送而提供特定而非議價的條款,於此,進口商必須考量其各項有關內容,例如,品質、數量,以及裝船計劃而所有報價均須符合其需求。

在招標過程中,報價通常係以封緘呈送,然後開封而予以公開宣佈。在一個美國政府出口計劃,公共法規480 (Public Law 480,簡稱PL 480)規定下,招標必須經美國農部認可而其報價通常在華盛頓予以辦理。

招標或私下議價項目,最少必須包括下列討論的款項。當決標時,招標或進口商議價條款則成為美國黃豆(或產品)最終契約的主幹。

買主的完整稱呼

進口商必須敘述採購單位的完整法定名稱(若非為該進口商,則為付款的機構),接洽所需資料(如地址、電話、電報),以及招標日期。

例如:"駐華盛頓、巴基斯坦大使館,代表巴基斯坦政府, 食品及農業部(買主),請求投標-----。" (日期、官方地址等)

截止時間

若在招標中投標,進口商必須訂定報價標單寄到達進口商(或指定的代理商)的截止時間及決標的確實時間。報價有效時間愈長,供應商所報的風險溢價(成本)則愈大。通常投標單係在美國商品期貨交易收盤後的下午,趁早送達,並希於次日,期貨交易開盤以前予以答覆。

例如:"保兌報價必須在1996年7月11日下午4:00(東部夏令 時間(Eastern Daylight Time,簡稱EDT)以前收到(附有確 實的地址電報號碼或傳真號碼),並且必須在1996年7 月12日上午10:00(EDT)以前有效才行"

在上述例子,保兌報價將在截止時間以前予以評價審查而在上午10:00以前通知得標者。這樣在較短時間揭露價格,通常容許出口商做出最好的可能報價。若在直接議價時,進口商可訂更有彈性的時間限制。

品質

穀物品質係依照美國公定穀物標準的各項目予以化驗。這些標準掌控黃豆類別及等級,係基於其所訂的品質因素,並不會逐年變更。

進口商必須規定其所需最高/最低評定因素及鑑定品質的方法。大多數進口商採用公定出口穀物檢定證明,此係由美國政府代理機構FGIS或FGIS授權的州政府代理機構所發行的公定等級文件。這些標準包括主要品質因素,例如測試重量/磅、受損率、夾雜物等。若採購契約要求,FGIS亦可提供做為整船貨物平均值的個別批基準數據。

進口商也可以規定非等級的決定因素(例如黃豆蛋白質)並鑑定測試代理機構以進行這些分析(例如,FGIS或由賣主提議而經買主認定的獨立檢定機構)。

詳細的品質說明(不訂過份限制要求),可使進口商收到其所欲品質的貨物。然而過份限制品質要求,例如,每單批的最低油份要求,會使報價單價大幅提升。

例如:"美國二級黃色黃豆或更佳的黃色黃豆(US No.2 or better Yellow Soybean),最高水份15%" "依NAEGA No.2契約做為最終品質認定"

數量及交貨期限

進口商須規定交貨總數量並訂定過磅重量單位,例如公噸、長噸、短噸或100磅。這個數量,通常包括公差為其總重量的5%或10%,而濕貨則訂為2%,數量公差可使船舶提供者具有必要的彈性,以滿足契約規定量。若要求兩次以上分批裝船時,進口商可備註最低裝船量或裝船時間計劃。進口商又可規定,若超載量不依照原契約價作價時,其超過契約規定量,但在公差範圍內的貨物作價方法。

進口商須規定如何測試證明貨物重量。通常在裝貨港口的裝船量,係由官方認定,亦即數量係由FGIS(或其監督下)過磅並由FGIS或FGIS的州政府代理商監督過磅並給予在該裝貨港口的重量證明。FGIS實際上,證明每一出口港口的處理過磅設備的準確性。再者FGIS係屬美國農業部的獨立機構,可公平無私執行有關業務。

最終重量亦可在卸貨口港予以測試。少數進口商係採用這種過磅方式來付款給出口商,以調整卸貨後與起初在裝貨港口所產生的一些差額。卸貨重量必須經由獨立的公證行執行,並經賣主同意的程序予以測試。出口商往往會提高其報價做為保險成本之用,稱為"足量卸載保證"(Full Outrun Guarantee),或類似的風險報酬,以保護在卸貨港口所發生的任何數量損耗,以致這種過磅測試方法,對進口商確實增加其成本。

裝船期限必須明確訂定在招標單或在私下議價對出口商詳予說明。延期及其延誤裝船的費用等,均列在將予後述討論的"北美出口穀物協會"NAEGA條款,"穀物及飼料交易協會"GAFTA條款及"油脂、油籽及脂肪聯合協會"FOSFA契約條款。

例如:"30,000公噸(±5%,依照契約價格為準),於1996年 8月1日~15日裝船。" "最終重量依照NAEGA No.2契約為準"

裝船方式及船舶型式

進口商須規定裝船期限、數量、品項以及可接受裝貨或運貨的船舶型式。在船上交貨(FOB)的契約條件下,進口商做為付運費者,必須規定下列項目:

  1. 裝貨港口及其各項特定的限制(諸如,船舶長度、船舶吃水、船舶高度等),並標明出口商可以使用的港口船席數目。

  2. 進口商所用船舶的型式(諸如,散裝輪或油輪等)及其裝貨速率(在規定時間內的裝貨量)。進口商同時也要訂定如何計算總裝貨時間。

  3. 訂定負責裝載貨物及平艙的公司或機構。

  4. 延期裝貨罰款(demurrage)/快裝報酬款(despatch)費率,通常快裝報酬費為延期裝貨罰款的一半,而罰款會反映船舶的每天成本。

  5. 所訂預先通知,若與標準契約條款不同時,須另訂船舶到達前的預先通知日數。即進口商須另通知出口商,其希望的預估到達時間。(Estimated Time of Arrival, 簡稱ETA)

  6. 若存倉計劃有些或與標準契約條款不同時,須另訂由進口商負責在契約裝船期限內未能提供適宜船舶,以致出口商無法裝貨而產生存放貨物的倉租及有關利息。存倉費用可不計利息或應計利息(由進口商訂定)。

    例如:"船上交貨(FOB)裝載與平艙為準,可自行平艙的散 裝船。美國墨西哥灣的安全港口及安全船席。裝載 量保證5,000公噸(星期日及假除外的適宜工作日, "巴爾的摩"C (Baltimore C)式週六條款,即週六不計作停泊時 間)。延期裝船罰款/快裝報酬款為美金8,000元/美金4,000元。買方給予可能裝載的預先通知10天,以供有關準備。存倉費應計比率為0.20美元/公噸/日,包括利息在內。

進口商可以規定,運費由出口商負責包括在貨價內,即"貨價及運費"(C&F)或"貨價、保險及運費"(CIF)均可。於是,進口商必須付給出口商在貨物到達港口時最低卸貨費用。並且可規定出口商所用船舶的最高船齡限度。通常掌握這些船舶型式條款,均詳予規定列在GAFTA及FOSFA 54 契約內(後述)。

貨價及其付款

進口商必須說明貨價的表示方式(招標或直接與出口商議價)。通常係採用現貨價格,但有些進口商係依基準價格採購,而兩者均可用。現貨價格報價係照經同意的數量,以每噸價格為基準,予以付款,通常為美元/單位(如噸)。基準價格(on a basis)採購,係指依該貨物期貨交易契約的溢價或折價方式為基準。美國黃豆及其產品交易的基本數量單位為磅、英斗(黃豆,1英斗以60磅計算)及短噸(黃豆粉為2,000磅),然而多半的進口商係採用公噸(2,204.6磅)做為計價。

另外的有關訂價條款為數量公差作價,通常有標準契約型式,以供訂定超過或不足規定數貨物的作價。

進口商必須明確說明付款條款,進口商又必須規定付款所需證明文件,若它與標準契約不同的話。

例如:"貨價以美元/公噸報價" "數量公差依FOSFA 53 的條款3予以作價" "付款係依紐約銀行即付保兌付給賣主的不可退回信用 狀,屆時賣主持有,裝船前15天有效,而可依FOSFA 53 付款條款所訂憑證付款"

美國政府計劃

招標或私下議價必須訂定美國政府計劃可適用於報價或契約,諸如,信用狀保證計劃(Credit guarantee programs)GSM-102及GSM-103。

美國規則

美國出口商須遵照送往某些地點的貨物出口或再出口有關限制。出口商必須提出"裝船出口報關聲明"給船舶公司或美國海關服務處,敘述貨物的最終及中途到達地點。貨物不得運到未在聲明中記載的任何國家。

此外,尚須包括"目的地點管制陳述書"及所有裝貨單及商業發票影印本。此意係指進口商必須同意負責上述"目的地管制陳述書"所提條款。

例如:"美國法律禁止運送這些貨物到利比亞、北韓、高棉 或古巴,除非經美國政府授權批准。

美國出口商亦受到規定限制,包括帶有限制交易行為,或聯合抵制。出口商不宜參與為了聯合抵制而拒絕國家及私人做生意的交易。

直接議價的優點

招標係為標準而固定的公文,經設計以利所有出口商交易,任何報價均為使某一特定貨物能夠準確的在裝船期限內執行而運到對方。進口商採用招標方式採購,通常可不經議價而購買最便宜的貨物。此為一般某些買主,尤其是政府採購部門所欲採取的採購方法,然而大部份的進口商係採取某些更非正式的議價,而且係為更活絡的採購議價條件。直接議價可使進口商具有較大的彈性而往往取得較低報價。

契約的本體(諸如,數量、品質、裝船等),仍可按照標準契約格式予以執行。然而直接採購可使具有潛力的出口商提示替代方案或選擇而使進口商大大的降低其採購價格。

例如,出口商可以折價而以稍微延期交貨的方式,予以報價或且進口商對於某一特定採購,可同意略提高其水份含量而獲取利益。進口商可以貨比三家以決定所欲裝船期限及價格配合。進口商尤須慎重控制其採購時程,以利購買剛好所欲的價格貨物。

標準契約格式

下列標準契約格式係為任何美國出口交易的主幹而任何有潛力的進口商必須閱讀而當其與出口商進行議價採購以前詳予了解其各項內容。

採購契約的基本結構係依照經由進口商與出口商成立的交易協會所訂定的標準契約格式編列。通常最終契約包括招標的明細或進口商所欲條款(經與出口商直接研議)以及NAEGA No.2(北美出口穀物協會的契約格式),GAFTA No.27,30,119(穀物及飼料交易協會的契約格式),FOSFA No.53及54(油脂、油籽及脂肪聯合協會的契約格式)等所提及有關條款,這些標準契約的簡略敘述如下。

北美出口穀物協會標準契約格式NAEGA No.2(散裝黃豆)

NAEGA公佈幾個標準契約格式。NAEGA No.2係為由美國出口散裝黃豆或黃豆粉裝船FOB契約標準格式。 NAEGA No.2包括某些特別款項:

條款5:說明其數量係依照公定重量證明,以在裝貨港口的 數量為準。
條款7:說明其品質及條件係依照公定檢定證明,以在裝貨 港口所做者為準,然而可容許以相對型式而較高等 級貨物交貨。
條款8:包括交貨詳細條款,諸如,船名,預先通知、港口及 船席聲明,最重要者為交貨日期。預先通知及任何 接洽有關船舶契約事宜,必須以書面並如條款15所 提以快速方法送達賣主。另外買主有責任通知賣主 有關裝貨日期的任何變更。本條款並包括船舶的更 換、替代及船舶提早到達有關事宜。

請注意交貨係在裝船卸貨端口,亦即予以裝船並予平艙就完成執行交貨。在美國大多數穀倉(Elevator),係依照船舶噸數或船舶長度,貨物數量或停泊日數為準,收取設備使用費或碼頭費。這些費用係由船主負責,因此進口商必須在招標(或議價)時,予以規定付費的機構或以較高的運費率包括在租船契約內。

條款8另外說明交貨係依照穀倉關稅稅率收取,而以不抵觸契約為準。當買主的船舶被穀倉接受裝貨時,這就成為穀倉與船主的契約,而依規定遵守並有責任負擔穀倉關稅。這個申請通常須包括下列文件:

  1. 有關船貨已準備妥善的美國農業部證明

  2. 國家貨物局(National Cargo Bureau,簡稱NCB)的船舶清潔證明

  3. 船舶的美國海關(U.S. Customs House)註冊證明

  4. 船舶經投標而被買主接受的證明

  5. 船舶及其裝載計劃書面文件

一旦經穀倉受理其船席申請,該船舶則依照申請順序被安排船席。然而若有運作上的問題產生時,穀倉可以變更其順序。若船舶經插隊時,必須立即重排,到該插隊船舶完全裝貨而離開船席為止。

穀物又可要求24小時連續裝船而由該船舶負擔超時加班費或由船方及穀倉雙方均攤。若船方拒絕超時工作,則會被要求離開船席給願意做超時工作的船舶。

條款10:

包括價格並敘述用以對多於或少於平均裝貨量予以結算價格的方法,若在招標或私下議價時沒有提及的話。

條款14:

係處理保險並要求進口商取得依照經認證一流公司或保險公司的海運險。若需要的話並應辦理兵險。

條款18:

規定船舶在交貨期限內,到期以前未申請船席供使用的話,進口商係屬違約。因此出口商可以存倉而由進口商負責依照議價或招標(IFB)所提及並列舉條款19的條件予以付費。

條款20:

包括可能的情況,當出口商由於不可抗拒的事件而無法在協訂期限內供應貨物。

條款28:

規定由於與契約關連的任何爭議必須經由在紐約市的仲裁,依照美國仲裁協會(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簡稱AAA)的穀物仲裁法規予以處理解決。

附註 No.1:

提及裝貨費率擔保,係NAEGA No.2契約可選擇的項目(但甚為有用),它規定裝貨費率及延滯費率/快裝費率。本附註No.1包括下列各項目:諸如,申請時間、例假日、超時工作的責任、延滯及快裝費付款條件,索賠文件以及未按時付款的利息。進口商必須徹底了解這些重要而有用契約的所有款項及條件。

穀物及飼料交易協會、散裝黃豆裝船標準契約GAFTA 27及30

設址在倫敦的穀物及飼料交易協會(GAFTA)公佈幾項標準契約格式。GAFTA No.30係依C&F或CIF條件下,供為美國黃豆及黃豆粉包裹裝船的標準契約。然而GAFTA No.27係供為整批散裝貨的契約。

GAFTA No.27的幾項重要特點,包括:

條款5
( GAFTA 30的條款6):

聲明在裝船檢定證明所提及者,做為最終品質,而可容許以同類別的較高等級穀物予以交貨。裝貨公差的處理方式,在GAFTA 與NAEGA No.2略異。

在GAFTA 30的條款3,訂定裝貨公差係由賣主選擇可容許± 2%(More or Less, 簡稱M/L)(較多/或較少),係依照契約價格作價。而若再增進± 3%(M/L)時,依照最終裝載日的C&F或CIF市價予以作價。

然而在GAFTA 27的條款2,裝貨公差卻訂為± 5%,係依照契約價作價,而再增加5%則由賣主選擇決定,將依最終裝載日的C&F或CIF市價予以作價。

條款18:

規定整批貨物在卸貨時,予以過磅。任何與提貨單不足量,可由賣主向買主解決,然而任何超量則由買主向賣主解決。這種情況,通常係依契約價為準處理。大多數埸合,這個條款係由招標條款或裝載議價條款來替代處理,而做為最終裝貨重量。

條款10:

GAFTA 27

包括船期延滯,若出口商無法在協議裝船期限內裝船,則出口商可從它通知進口商的原始裝船期限的到期後第一天起,再追加連續八天。

的條款30 (相當於GAFTA 30的條款31):規定所有契約的爭議經由倫敦的仲裁,依GAFTA仲裁規則(Arbitration Route)125辦理。

若契約條款屬C&F,則買主負責辦理海運險。GAFTA 27 的條款23 (GAFTA 30的條款22),訂定單獨海損不賠險(FPA) (Free of Particular Average, 簡稱FPA 不包括一般海損,除非船舶沈沒、擱淺、火燒或碰撞等,而在這種情況則包括所有損失。在CIF基準招標時,買主可以要求單獨海損險(with Particular Average,簡稱WPA)或全險(All Risk Insurance, 簡稱ARI),但其成本較高而報價亦偏高。WPA險包括FPA險的條款外,又包括因海水浸濕及嚴酷氣候所致損壞。ARI險包括所有現貨損失或由外來因素所致損壞。

油脂、油籽及脂肪聯合協會黃豆油裝船標準契約FOSFA 53及54

FOSFA契約提供黃豆油貨物的執行標準款項。其中多數契約條款係與NAEGA No.2及GAFTA 27所包括的相對款項相同,而對於某些特殊部份則係包括黃豆油的特殊徵狀。 FOSFA 53包括FOB款項:

條款2:

提供最低著火點及遊離脂肪酸換算標準。

條款3:

規定裝貨平均量的2%做為公差,而依契約價格作價。

條款8:

包括船舶裝貨,規定裝貨速率保證(100噸/小時)及最高延滯費率(12,500美元/日),若兩者均未在招標或私下議價款項規定的話。

條款9,10,

11:包括檢驗分析及採樣,因為黃豆產品黃豆油(以及黃豆粉)並未包括在FGIS等級標準,以致其採樣及品質分析,係由國際FOSFA會員,採用這些條款(9, 10及11)所訂的方法予以執行。

條款12:

包括,若進口商未能找到運貨船舶時,將拖延原契約裝船期限的潛在性。本條款訂定15天,其費率為0.50美元/噸/日,以及辦理延期所需步驟而將進口商的貨物寄存在出口商倉庫所需存倉費。

條款22:

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與NAEGA No.2的罷工條款甚為相似。

條款29:

指示所有爭議將在倫敦,依照FOSFA的仲裁及訴諸規則(Rules of Arbitration and appeal)辦理。

FOSFA 54:包括黃豆油的CIF契約:

條款 1:

訂定裝貨數量公差為± 5%,而依條款16的公差計價為準。

條款 2:

包括品質規格而與裝船港口的品質嚴重不符合的話,則不適用解決爭議的手段。

條款 4:

公佈出口商租船(符合FOSFA條件)的類別及裝船款項。

條款 5:

規定出口商的保險要求。

條款10:

訂定付款項目(若非已變更或在議價有附註)並規定對特定裝船證明,給予發票價格98%的付款。這些項目必須根據信用狀處理予以付款。經卸貨後產生的所有索賠、公差等,經解決後,才進行最後付款。

條款15:

處理有關與散裝貨物契約差距甚大的重量認定。該貨物係在裝船港口及卸貨港口均予過磅並經在預定的期限內完成最終重量測試。

條款17:

(與FOSFA 53的條款11相似)規定採樣及分析方法,以決定貨物品質並包括要求裝船前預先採樣。所採用的方法明細,列在FOSFA國際標準契約方法目錄(International standard Contractual Methods L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