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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黃豆及其產品市埸,美國能扮演掌握其地位的主要原因之一,係為其高效率的國內及出口市埸所致。其效率的一部份係由於美國行銷系統的明確品質需求而來。此係受到標準契約規範及政府有規律的導引系統所管轄,以控制穀物及油籽的檢定、採樣、評定等級及過磅。這些標準及檢定程序係經設計以確保均勻的品質產品,而發揮美國穀物與油籽的有效交易及行銷。對於黃豆,這些標準及檢定程序的大部份係由聯邦穀物檢定服務中心(FIGS)所執行,但對於黃豆產品則由全國油籽加工者協會(NOVA)來執行業務。
聯邦穀物檢定服務中心(Federal Grain Inspection
Service, 簡稱FGIS):
聯邦穀物檢定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為FGIS),係最近創立的"穀物檢定、屠宰加工及擊魚埸管理處"(Grain
Inspection, Packers and Stockyards Administration 簡稱GIPSA)分處。GIPSA係於1994年10月,在農業再組織法部(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Reorganization ACT)的管轄下予以創立,它的任務在於協助穀物、家畜、家禽以及肉類的行銷,以利消費者及美國農業的業務拓展。GIPSA係美國農業部所屬政府機構而擁有兩個分處。第一個分處掌管屠宰加工及擊魚埸計劃,係供為提升家畜、家禽、肉類行銷的公平營業執行及競爭環境。第二個分處為FGIS,它係協助提升縠物、油籽、豆類、米以及其關連產品的行銷。它確實而一致的提供有關買賣穀物的品質與數量資料給農民、穀物業者、加工業者、出口業者,以及國際買主。
FGIS原來係依1976年美國穀物標準法(U.S. Grain Standards
ACT, 簡稱USGSA),由美國國會創設的機構,以管理全國穀物檢定系統並制定執行全國穀物過磅計劃。創立單獨的聯邦穀物檢定機構的目標,在於確保全國到處一致的美國檢定標準的發展與永續維持,以利拓展國內及出口交易的穀物檢定與過磅程序,並協助美國穀物的行銷。
在USGSA法及農業行銷法(Agricultural Marketing ACT,簡稱AMA)的管理下,FGIS執行下列幾項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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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並確保穀物(大麥、菜籽、玉米、亞麻仁籽、燕麥、祼麥、高梁、黃豆、葵花籽、硬麥、小麥以及混合穀物)、米、豆類、豆宛
豆、扁豆等的美國公定標準。
-
檢定及過磅所有出口穀物、油籽以及國內出口交易的相關產品。
-
訂定測試方法與程序並認證公定穀物檢定及過磅設施。
-
提供給農業產業全國檢定及過磅系統,以利公定評定等級及測試標準及程序,而成為全國到處一致,準確而公平的方法。
公定系統的夥伴機構,包括FGIS產地辦事處,全國所有經FGIS認證可以提供公定檢定及過磅服務的州立及民營穀物檢定與過磅機構。
FGIS在22州設有產地辦事處(FGIS field office),以監督各夥伴機構。其中有8個州立機構也經授權可在港口執行公定出口服務。
-
監督某些穀物處理的執行業務,以防止等級評定標準,公定檢定及過磅結果等被不當利用。並防止因摻加夾雜物、損壤豆或其他非穀物物質造成穀物品質變壞等可能。
美國穀物標準法
依照美國穀物標準法,除了少數例外,對於業經檢定並過磅的己評定等級的出售出口穀物,均必須予以公定證明。為因應在美國國內交易穀物的要求,均可予提供官方服務。1946年的農業行銷法案,經授權對米、豆類以及某些其他產品給予相同的檢定及過磅服務。
於1916年,美國國會通過美國穀物標準法案,係為應需要國家公定檢定計劃的地方交易業者及政府的要求,而成為第一個國家公定過磅計劃。
美國穀物標準法提供予以訂定美國公定縠物標準,以利在檢定時,予以測試並敘述報告其物理及生物特性。公定證明所提報的等級、類別以及狀況,係依據在標準法所訂的各項因素予以測試。這些因素包括測試重量/英斗,受損豆重量百分比、夾雜物、破碎豆及其他因素。該證明也會報告穀物的特定狀況,諸如水份及蟲害情況。美國穀物等級標準並不隨季節變化而予以調節。
該標準訂定11種穀物(依其檢測數量大小順序排之)的規範:玉米、小麥、黃豆、高梁、大麥、燕麥、裸麥、亞麻仁籽、葵花籽、硬麥,以及混合穀物。黃豆產品並無公定的USDA標準,係由產業協會(NOPA)予以規範掌控。
用以檢定黃豆的標準,經常依照公共規則訂定程序予以調整以利配合現有市埸的執行。黃豆及其產品的出口公定檢定係屬強制命令執行。經僱用或經FGIS持有執照的官方人員,使用經認證的設備予以採取代表性的樣品。在證明書上所報告的,係代表被檢定整批穀物的等級。隨請求可提供的其他服務有:測定葵花籽的油份及玉米的黃麴毒素。FGIS在未裝貨以前23小時以內須做好裝載穀物的測試,以證明該穀物是否乾淨、乾燥而適於裝船。FGIS依照法律規定收取包括這些服務的費用。
FGIS同時與其他美國政府機構,例如"動植物健康檢定服務中心"(Animal
and Plant Health Inspection Service, 簡稱APHIS)配合檢定及提出昆蟲殘留報告,以應進口國有特定的植物衛生限制時之需。美國政府各機構間的密切合作,係為了確保海外顧客能夠收到他們所需品質的穀物而執行。
當FGIS訂定、修訂或撤銷其任何標準、規則及限制以前,依法律規定必須公佈其目的在聯邦註冊上,而在其生效以前讓公眾予以評論。通常FGIS給予60天的期間,供為批論該聯邦註冊上的新標準及變更修訂。FGIS可以再給予時間,以讓提出延期申請的集團予以批評。通常必須向聯邦註冊認可的接洽人,提出口頭及書面批論。FGIS具有特定的電報號碼,公佈在聯邦註冊上,以供提出批論。各種標準的變更,通常須經公佈後一年生效。
公定過磅及檢定程序
根據美國穀物標準法,必須執行下列有關黃豆及其產品的服務:
由美國出口的所有黃豆及其產品必須經予公定過磅。在黃豆過磅過程中,由所僱用或具有FGIS執照的技術人員來查察並鑑定查對穀物的過磅與裝貨以及監督磅稱刻度,並注意其穀物運輸安全。穀物重量可以個別證明或包括在公定檢定證明。對於出口穀物必須經"類別X"或100%公定監督的過磅程序。
黃豆公定過磅所使用的磅稱,必須在FGIS的指導下,予以裝設並操作才行。出口穀倉的磅稱每六個月測試校對一次,而必須確保在每100磅最靠近1.5磅準確度(大約0.5公斤/100公斤)。用以校對磅稱的標準砝碼準確度必須每三年或隨需要予以校正鑑定之。
除了磅稱的測試,FGIS在美國鐵路協會的同意下,將十六個鐵路主磅稱經與國家標準局公定磅稱校對。這些主磅稱係用以校對美國國內所有公定磅稱,以確保準確性。
大多數美國黃豆係經電子過磅系統予以過磅。其大多數係為全
自動電子過磅系統,包括裝貨台貨物接收設備(諸如,過磅漏斗、過磅台等,並附有載重電池,指示計數位儀器)、印表機,以及配合處理設備。載重電池會自動感應載重量而產生電壓,以供數位儀器將其轉換而顯示重量值。印表機記錄將數據印在卡片上,做為永久記錄。
為了公定評定等級,黃豆必須依照美國穀物標準法的規定予以檢定。意指其設施及程序,均須經予認證並定期核對其準確度而且其檢定人員必須經考試及格,以證明其確能勝任該檢定工作。美國國會賦予FGIS執行這個工作的責任。
黃豆出口裝船時的公定檢定及過磅,係依照下列五個基本作業來完成,即裝載物測試、採樣、過磅、檢定及證明。裝載物測試係檢定其船舶是否適合裝運黃豆。為了考量其適合性,其船舶的裝載埸所必須乾淨、乾燥、無臭味與蟲害以及其他均適合接收或儲存黃豆,以免影響黃豆的品質、數量或儲存狀態。FGIS鑑定裝載埸所的乾淨程度,首要檢驗前批貨物的遺留物,會污染黃豆的鐵銹或油漆,動物污穢物、齧齒類、腐敗物等不衛生狀況或在裝載埸所內或靠近艙口的任何不衛生狀態,以及裝載埸內的任何未知物料。然後以檢定儀器測試黃豆的水份。通常必須使用經校對的電子儀器。單一水份不會影響其等級評定,蓋因係對整批船貨予以測定平均值並做為公定報告證明。
採樣、評定等級及證明
各樣品係經分析以評定其等級,熱損豆、損壞豆、碎豆、異色豆的百分比。這個分析係以不含夾雜物的穀物樣品為基準。其他未在一般條款特別列出的測試,均係以整個穀物樣品(即含夾雜物在內)為基準,予以分析。
FGIS及基本等級定義:
為了解美國黃豆等級評定過程,其關鍵在於FGIS等級評定的需求規定及其各項目與導引的定義。該定義如下:
FGIS將美國黃豆定義為由50%以上的全豆或碎豆所構成的任何穀物(油籽),而這些係不通過8/64英吋圓孔篩並且不含依美國穀物標準法所規定的其他穀物10%以上者。(所用的篩係金屬篩0.032英吋厚,具有直徑0.125英吋的圓孔)。通常有兩類黃豆:即黃色黃豆及混合黃豆。
黃色黃豆帶有黃色或綠色的籽皮,其切斷面呈現黃色,而不得含有10%以上的異色豆。混合豆,簡單而言,係不符合黃色黃豆條件的黃豆。
受損豆係業經壓碎損,不良氣候損、疾病損、霜損、胚芽損、熱損、昆蟲損、黴菌損、芽損、惡臭蟲刺損或其他受損的黃豆及黃豆碎粒。全豆的四分之一受刺損者即列為惡臭蟲刺損的黃豆。
夾雜物係通過8/64英吋圓孔篩的所有物質及依FGIS規定的方法,經篩選後留在篩上的非黃豆物質。
熱損豆係黃豆及黃豆碎粒,業己變色及受熱損者。具有綠色、黑色、棕色或雙色豆皮的黃豆,予以分類為異色豆。具有綠色豆皮的黃豆,和異色豆的切斷面一樣,仍呈綠色。雙色豆,其豆皮有兩種顏色,其中有一種為棕色或黑色而數量佔豆皮的50%者。
碎豆係四分之一以上的黃豆己被破碎去除者,但未經受損的黃豆。
其他特別等級及規格包括蒜頭狀黃豆及有紫色斑點的黃豆。前者係就每1,000公克樣品含有五個以上的綠色蒜頭小球芽或其乾燥或部份乾燥的小球芽者。後者係就約400公克樣品,依照FGIS方法予以測試含有粉紅色或紫色豆皮者。
其他評定等級與品質因素
依照FGIS照規定,判讀因素是可以使用的。因此,檢定人員可利用視覺評定設備來決定其主觀性分級及減少檢定報告中之市埸差異性。該方法係由FGIS訴諸與覆查委員會(FGIS
Board of Appeals and Review)所開發訂定。它的設備包括一套判讀性狀用之幻燈片及印刷圖片。判讀性狀幻燈片系統包括一具手提桌上型觀測器及幻燈片用透視器。這些設備均經過精密設計以求達到最佳的檢定效果。判讀用相片及幻燈顯示其某特定性狀,以利確定更為一致的穀物一般外觀因素而協助檢定者作成評定。該相片及幻燈可在FGIS產地辦事處觀看,亦可向製造廠商洽購。
等級及等級規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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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豆
§ 810.1604-- 等級及等級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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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定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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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等級號碼(U.S.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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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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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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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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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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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 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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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試重量 磅/英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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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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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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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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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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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百 分比 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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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損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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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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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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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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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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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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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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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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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5.0
|
8.0
|
|
夾雜物:
|
1.0
|
2.0
|
3.0
|
5.0
|
|
碎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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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20.0
|
30.0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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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色豆1)
|
1.0
|
2.0
|
5.0
|
10.0
|
|
最 高 個 數 限 制
|
|
其他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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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污穢物(Animal fil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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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9
|
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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蓖麻子籽(Castor be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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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1
|
1
|
|
野百合籽(Cortalaria see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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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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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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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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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
石粒 2)
|
3
|
3
|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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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夾雜物質
|
3
|
3
|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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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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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0
|
1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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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樣品級黃豆:包括
(a)不符合美國No.1, 2, 3, 4級需求者,或
(b)有霉味、酸味、或商業上難聞的其他味道者(蒜味除外)
(b)有霉味、酸味、或商業上難聞的其他味道者(蒜味除外)
備註:
1)不包括混合黃豆
2)除了最高個數限制外,石粒個數必須超過樣品重量的0.1%
3)包括所有動物污穢物、蓖麻子粒、野百合籽、玻璃、石粒及未知其他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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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PA及其基本等級定義:
為了解美國黃豆產品評定等級程序,其關鍵不在於美國政府的有關規定,而係在於產業協會,稱為全國油籽加工者協會(NOPA)所訂定的基本等級,它訂有其自訂等級規格及各項綱領導引的定義規範。NOPA交易規則可供為管理兩項主要加工產品:黃豆粉及黃豆油的交易。這些交易規則,僅做為交易的導引。其交易集團可自由採用、修改或不採用該規則。大多數在國內交易以及出口市埸的黃豆產品,係在某些程度受到該規則的管理。
關於NOPA有關交易規則的各項定義如下:
黃豆粉:
黃豆粉的NOPA標準提及必須為公平可供交易的品質,而係遵照NOPA交易規則所公佈符合該協會標準定義及標準規範為要。
黃豆餅(Soybean cake) 係經壓搾或溶劑萃取予以提取部份油脂剩下者,其產品名稱說明係依其製造過程,諸如,機械壓搾、油壓或溶劑萃取為準。它有標明產品名稱,並依其蛋白質含量別予以出售。
黃豆粉(Soybean meal)
係指經粉碎的黃豆餅,粉碎的黃豆粉或粉碎的黃豆粕。如黃豆餅係以其加工程序,諸如,機械壓搾、油壓搾、溶劑萃取等,標明其加工程序的產品名稱。它必有標明產品名稱並依其蛋白質含量別予以出售。
黃豆加工飼料(Soybean mill feed) 係由黃豆粉及黃豆粒製造過程所得副產物,主要為豆皮及廢料所構成,其典型分析成份為蛋白質13%,粗纖維32%,水份13%。
黃豆加工中間品(Soybean mill run) 係由黃豆脫皮作業中所得中間產物,而由黃豆皮及在正常粉碎加工中附著的豆仁所構成。其典型分析成份為粗蛋白質11%,粗纖維24%,水份13%。
黃豆皮(Soybean hulls) 主要為黃豆加工分離出來的豆皮,其典型分析成份為水份13%及不同比率的蛋白質與纖維。
溶劑萃取黃豆粕(Solvent extracted soybean flake) 係黃豆經溶劑萃取(溶劑:巳烷或烴類溶劑)予以萃取去除部份油脂所得的脫脂黃豆粕。它必有標明其產品名稱並依其蛋白質含量別予以出售。
黃豆粕及44%蛋白質黃豆粉的NOPA標準規範,係依壓碎,加熱調理及壓片後,經巳烷或烴類溶劑予以萃取而降低含油份的脫脂黃豆粕(粉)。經萃取後的豆粕,再予以烘焙後出售,或再予以粉碎後出售。其標準規範如下:
|
蛋白質
|
最低
44.0%
|
|
油 份
|
最低 0.5%
|
|
纖 維
|
最高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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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份
|
最高 12.0%
|
依NOPA標準規範,黃豆粕及高蛋白質或溶劑萃取脫皮黃豆粉係經壓碎,加熱調理、壓片、脫皮後,再經巳烷或烴類溶劑萃取,予以降低油份後的脫脂黃豆粉。通常經萃取後的黃豆粕再經烘焙後出售,或再予粉碎後出售。其標準規範如下:
|
蛋白質
|
最低
47.5~49.0%*
|
|
油
份
|
最低
0.5%
|
|
纖
維
|
最高
3.3~3.8%*
|
|
水
份
|
最高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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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係依買主與賣主在交易時訂定為準)
任何上述黃豆粉產品可能含有無營養、不活性而無毒的調理劑,以減少其結塊而改善其流動性。但不得超過其必需量,以利改善效果,通常不超過0.5%或10磅/噸(對總黃豆粉重量為準)。調理劑名稱必須予以標明,做為其添加成份。
NOPA對於在出口港予以混合調配的黃豆粉,訂有其最低限度的混合調配程序規定。它規定只有上述提及的黃豆皮,黃豆加工中間品及黃豆加工飼料,才能在自動機械採樣地點以前,予以與黃豆粉混合配製。混合配製的設備及程序,必須係能夠使黃豆粉進入船舶的儲存槽以前,均勻混合調製成為符合交易契約所規定的代表性黃豆粉產品。它規定採樣系統必須設在可使黃豆粉在裝船以前予以均勻混合調製或添加的地點。它又有規定,照裝船速率或流量率,必須採特定的樣品數,其標準規定大約每小時100個樣品為準。
NOPA亦規定採樣器的有關標準,應經予認證,諸如,由誰來按裝採樣器,由誰來操作執行,以及對黃豆粉訂有五家經認證的自動採樣器製造廠商。
最後NOPA經由船舶裝貨埸的磅稱,以掌控將予裝船的黃豆粉過磅,其磅稱每半年須經由公共磅稱公證人予以檢定。
黃豆油
係將遵照該協會的標準規範,隨季節生產的公平、平均品質的純粹黃豆油,訂為各種黃豆油的品質標準。它成為NOPA交易規則的一部份,而隨著情況的正當需求,時常可能會經由技術委員會的推薦予以修訂。
該協會對各種粗製黃豆油予以定義,如下列所標明的各種食用粗製黃豆油:
通常在美國交易的主要黃豆油為粗製脫膠黃豆油。係由粗製黃豆油,經去除分離卵磷脂(即脫膠)所得者,而依據美國油脂化學會AOCS(American
Oil Chemists' Society, 簡稱AOCS)公定法(Ca 12-55)予以分析,其磷含量不得高於0.02%。
依照NOPA協會規則出售的粗製黃豆油的等級及品質,須為如上述所標明者,並符合下列各項規範:
-
水份及揮發物不超過0.5%
-
綠色比標準B為淡
-
精製脫酸及脫色油的色澤低於紅色單位6.0以下
-
中性油損耗不超過7.5%
-
不皂化物不超過1.5%(不包括水份及不溶夾雜物)
-
著火點不低於250○F
粗製脫膠黃豆油的標準規格如下:
|
分析項目
|
最高 |
最低 |
方 法 |
|
不皂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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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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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CS
Ca 6a-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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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脂肪酸 (以油酸計算) |
0.75%
|
|
Ca
5a-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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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份不揮發物 及不溶夾雜物 |
0.30%
|
M+V Ca 2d-25 |
1.1Ca
3-4b
|
|
著火點
|
|
250○F |
Cc
9b-55
|
|
磷含量
|
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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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
12-55
|
粗製黃豆油,依據美國公定分析化學AOAC(Analysis
of Official Analytical Chemistry 簡稱AOAC)方法No.28,121測試,不得含有魚油及水產動物油脂,而只有下列情況可容許予以折價:
純粹的黃豆油,其物理性規格,須符合粗製脫膠黃豆油的性狀,以供銷售出口。它係由公平而平均品質的粗製黃豆油所製造者,其所含天然膠質的大部份業經水合反應及機械方法予以去除分離。它與國內消費的黃豆油品質相同。不符合上述規範的粗製脫膠黃豆油可予拒受,而只能以樣品出售。
關於出口黃豆油的等級及品質,必須就裝船貨物的混合黃豆油樣品,予以分析所有品質才行。NOPA係依其所訂方法及採樣規則,以管理等級及品質的分析測試。NOPA另外開發訂定黃豆油散裝及運輸所需檢定、採樣及測試程序有關標準。這個標準可列入交易契約。
燻蒸劑係一種化學藥劑氣體,可滲透到穀物內部而殺滅昆蟲,包括所有生態過程,諸如蟲卵、幼蟲及成蟲。將穀物保護劑噴霧在穀物表面,經由接觸可殺死昆蟲的成蟲,但對蟲卵卻無效。
當出口貨物的一部份被評定為受蟲感染時,出口商可取得標明感染情況的公定證明而將其感染的貨物退回穀倉,或繼續予以裝船而依照FGIS所規定的程序,將貨物在輸送中予以燻蒸。若出口商選擇後者,則該感染事項並不會報列在證明文件上,蓋因其感染狀況經認為已排除。
裝船的貨物在其輸送中,經用磷酸鋁予以燻蒸,係通常普遍採用的方式而且經證明為安全的措施。
燻蒸係經由有註冊的廠商來執行。FGIS人員監督其燻蒸作業,以確保其係依正確程序執行。FGIS會要求廠商提出具有其廠商頭銜的書面報告,其確係依照美國政府規定及廠商的導引予以執行燻蒸並予簽名
當進口國訂有植物衛生規定以禁止某些疫病侵進時,美國政府將會檢查該貨物是否經感染該疫病並發行植物衛生證明。這個證明係由美國農業部所屬"動植物健康檢定服務中心"(APHIS)發行,並非由FGIS發行。
若目的地的黃豆品質與原契約者不符合時,進口商可訴諸而向美國大使館農業參事、大使館員或交易事務員提出抱怨。大使館會通知華盛頓的美國農業部海外農業服務中心(Foreign
Agricultural Service, 簡稱FAS),然後它會再通知FGIS的國際監督職員(International
Monitoring Staff,簡稱IMS),予以覆查其抱怨內容,收集有關資料及不符合品質事宜而予以答覆該抱怨者。然而FGIS不再發行新的證明,以做為買主與賣主之間的仲裁。
經裝船後,會將該檔案樣品保留九十天。若該抱怨被列入訴諸案卷,有必要時,在覆查期間,會再予以測試。若進口商提出目的地的樣品,亦會一起予以再測試。FGIS的判定,會經由美國大使館報告給原抱怨者。這個抱怨處理結果,可提供給對於船貨財務利害有關的任何人。
1986年穀物品質改進法要求FGIS為了提升美國穀物出口品質而修訂某些程序。該法公佈三個主要項目:穀物處理執行,蟲害容許公差,以及穀物標準的有用性。
在這個法案履行以前,某些穀倉作業者,為了降低穀倉的粉塵水準而在穀物處理過程中,將其粉塵及夾雜物予以去除而儲存,然後在裝船以前,將這些粉塵及夾雜物再加入貨品穀物。目前這種情況已不再准許。於此,該法案禁止穀倉作業者將收集的粉塵及夾雜物再加入穀物,同時也不再要求穀倉必須去除收集粉塵。經於1988年5月訂定更為嚴格的蟲害容許公差。
穀物公定檢定及過磅系統,係以提供全國到處一致專門職業技術的穀物檢定及過磅服務,給美國穀物的生產者、處理者、加工者、出口商、進口商,以及最終消費者。公定系統係經FGIS監督的獨特公私合夥機構,該系統包括聯邦、州立及私人機構而由FGIS授權以提供公定檢定及過磅服務,給國內及出口的穀物交易。每位顧客,不管他是在東海岸地區,或墨西哥灣地區,中西部或太平洋西北部地區,均會受到全國到處一致而準確的服務。這是因為每一個公定服務人員均遵照一致的美國公定穀物標準及程序予以執行所致。
關於菜籽、玉米、黃豆以及葵花籽的美國公定標準亦由美國農業部公佈。
為索取完整的美國公定標準,請洽:
APHIS, MSD-HSB, PDMS 4700 River Road Riverdale, MD 20737 USA
Ph:301 734-5523
為索取美國評定等級及採樣標準,請洽:
Federal Grain Inspection Service, GIPSA USDA Stop 3601 1400
Independence Avenue, SW Washington, DC 20250-3601 Phone:202 720-5901 Fax: 202 205-9237
Email:jpitchford@usda.fgis.gov Homepage:http://www.usda.gov/gipsa/index.html
為索取完整的這些交易規則,或更多資料,請洽:
National Oilseed Processors Association 1255 Twenty Third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USA Phone:202 452-8040 Fax: 202 835-0400 |